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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2年6月6日
导读: 天津考区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网上报名和交费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名和交费。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天津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1、“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在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3、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5、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的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6、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695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7、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8、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9、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10、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地区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网上报名时,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应当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条件。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应当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也可以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应当提交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凡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不需要提交户籍证明。
  11、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于毕业学校的,可先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12、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的,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
  13、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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