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 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45.下列哪种情形不得假释:( )
A.甲某在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13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
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
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以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假释的适用和撤销问题 [解析]: 假释的适用和撤销问题,要注意其中特别是不得假释的对象包括累犯、杀人犯、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一罪的,被判处10年以上的人。 A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本案属于暴力抢劫判了13年有期徒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是不能假释的,但是行为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并且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新刑法因为是重法对此投有溯及力,因而本案的行为人按照旧法是能够假释的。 B是可以假释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没有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对象。 C是不得假释的,因为行为人在因非法行医罪(故意罪)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在5年以内又犯了故意罪的,构成累犯,而累犯是不得假释的。另外,在前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前、后罪发生在刑法生效后的情况下判断累犯的标准适用新刑法。 D中的行为人由于已经过了5年所以不构成累犯。如果行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是不能假释的。如果行为人的判刑不够10年的,行为人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4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
A.甲某犯破坏选举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犯敲诈勒索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某饭店老板甲某为了败坏丙某饭店的声誉,挤垮丙某的生意。便指使本店的伙计乙某往丙某的汤锅中投放老鼠药。结果造成多人中毒死亡。乙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甲某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待曾经盗窃作案5起犯罪事实
答案:B
考察知识点:自首 [解析]: A不是自首,行为人逃跑以后不是自己跑回来的而是被抓回来的,根本谈不上自首,只是交待坦白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是被公安机关抓回来的而是行为人本身思想的转变或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己跑回来的,又如实交待的,可以成立自首。 B是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反复。但是,投案的第一次交待是属实的,中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反复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到了法院如实交待就行了。 C不是自首,因为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待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掩饰了主犯甲某,没有如实交待,所以,不能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不仅自动投案了而且把甲某揭发出来了,只能成立自首,不能成立立功,因为在共犯的情况下如实交待的内容包括同案共犯,立功只在协助抓获同案犯和揭发同案犯和自己不同案的罪行的情况下才成立。 D不是自首,而是坦白。本案属于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也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问题与坦白的区别,其要点在于交待的罪名与嫌疑罪名或已判决的罪名是否不同种。本案的行为人因为盗窃罪被抓住了,而行为人交待的也是盗窃罪,因此成立的是坦白。如果行为人交待的是盗窃罪以外的抢劫、强奸、放火、诈骗等罪行,应该认定为自首。普通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交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