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教唆犯认定)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教唆犯:( )
A.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 B.甲某收买某军队干部进行武装暴乱
C. 甲某教唆乙某吸食毒品 D.甲某收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国家秘密
答案:ABCD
考察知识点:教唆犯, [解析]: A、B、C三项均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不适用教唆规定。 第104条第2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以及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 教唆犯的认定主要是一个问题,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教唆行为没有必要定教唆犯。本题全部不属于教唆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都有规定。 A是妨碍作证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该罪规定有两种行为一是阻碍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当一个行为被刑法分则规定为实行行为时就没有定教唆犯的必要。 B属于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的实行行为,将教唆行为实行化了,所以也不要定教唆犯。 C是教唆吸毒罪,教唆也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样没有处理教唆犯的余地。 D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因此收买行为本身就是获取国家秘密的实行行为,没有将甲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教唆犯的必要。法有特别规定的已经作为实行行为确认下来了就没有教唆犯的问题。
56.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答案:AC。
考察知识点: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析]: 《刑法》第3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是正确的。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不选。 《刑法》第33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符合题意。 选项D中,“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和《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A、C两项。
57.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 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C. 丙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敌的殴打。丙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情敌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丙某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D. 人贩子丁某来到一乡村寻找拐卖对象,发现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说“跟我走”,然后将村姑双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劲挣脱绳索逃走。
答案ABCD
解析: 其中,A是叛逃罪、C是诬告陷害罪,D是拐卖妇女罪,三个都属于行为犯,如:C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视为既遂;不要求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尤其应注意的是B项,B的盗窃罪也是既遂。是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五条(二)的规定以及通说,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就算既遂。这也是司法考试的要求。 上述B的观点主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刑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的观点。该书第四卷第477页对次有详细的论证:对于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失主虽然可以通过挂失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这种存折的特性,只需要行为人占有存折就可以占有票面上的金额,活期存折和人民币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占有这种存折一方面是失主丧失了对存折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行为人控制了存折。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