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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0题(含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B. 对该案件应适用审理时的刑法修正案四(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C.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此时正在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 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上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不久检查机关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则此时应直接适用97年刑法典。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AD项正确,对“已决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AD项也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 BC项错误,BC项的处理方式不利于被告人。

52.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以下那些不正确(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ABC

[解析]:甲某伤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其他人在寻衅滋事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伤害是甲某单独所为,甲某单独承担责任。对甲某而言伤害罪的重行为吸收寻衅滋事的情形为,仅成立故意伤害一罪。

53.杨康跟穆念慈谈恋爱,但穆念慈痛恨杨康投靠金人表示要断绝关系,杨康产生了歹意,在夜晚把穆念慈诱到一个悬崖边,问她能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穆念慈说一刀两断。杨康问当真?穆念慈说当真!杨康大怒,一下子就把穆念慈推下悬崖。然后他下山回家顺便看看结果,一看穆念慈没有摔死,身上湿漉漉,正坐在地上哭。原因是最近山洪爆发,水流到在悬崖下面,积了一个大水坑,穆念慈被推下之后,掉在大水坑里,没有摔死。他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也没有再加害穆念慈,径自走了。 请问关于“杨康故意杀人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中止 B.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未遂

C. 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既遂 D. 应认定杨康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考察知识点:未遂、中止的区别 解析:选A,应认定杨康故意杀人中止。D也是对的。 这一判断的前提是被害人并未因滚落山坡而身体受伤,生命出于危险之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性行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单纯放弃重复性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事实上也是如此,成立中止则应认为该行为未实行终了;更何况被害人仍然出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但自动放弃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成立中止。排除BC。 (申明:此题曾有一定程度争议,也有人会认为是“未遂”, 再打个比方,如:甲先飞刀杀人,刀未中,被害人吓得不敢动,甲仍然可以用石头击杀被害人,却放弃,应该成立中止。这俩个案例的共性是被害人仍然出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然可以实施杀人行为而自动放弃,成立中止。如果有其他情节,则要重新分析定型)

54.多选5.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

A.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还给了乙某10万元,乙某答应下来,收了甲某的10万元钱,却不打算为甲某办事。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AB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解析]: 对于A项,很简单,,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而乙某什么都没做,属于“教唆未遂”。 A项入选。 对于B项,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并当晚磨菜刀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处罚犯罪预备的,所以甲某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而不能按照29条第1款的共同预备犯罪处理。所以B项入选。 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犯罪共同说,“甲某的教唆行为“与“乙某的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乙某的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甲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和乙某构成共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对甲某不能适用29条第2款,而应依29条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理。所以C不选。 对于D项,(语出张明楷:)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处罚未遂时,(也就是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被教唆人又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不应适用29条第2款,而宜认定为无罪。(如D项中侵犯别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无罪)。所以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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