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 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 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 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 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解析: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B错误。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甲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时,抢劫罪已经既遂!而不能以其未出高山牧区的地界为既遂标准。 “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甲乙二人,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这两句是迷惑项。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罪已经既遂了,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赃的行为,都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再多说明一下: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同,盗窃罪虽然原则上是失控说,但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说,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假如盗窃本案中的六头牛)则以脱离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牧区地盘)的控制范围才为盗窃罪既遂。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之一。
28.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8种情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不单独定罪。其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因此,A当选,C排除。 其次,B项罪名与A项罪名区别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B排除。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故排除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