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 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 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 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 案C
考察知识点:抢夺罪的转化犯问题 解析: 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的行为已变为对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2005年1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买买提(15岁)、塔依尔江、阿里巴巴等数人一同来到某市进行扒窃活动。当晚18时30分许,买买提在公交车站扒窃一妇女背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妇女当时发现手机被窃,紧跟着买买提进入车站后一小巷内,并向其索要被窃手机,买买提不但不给手机还威胁该妇女,二人并发生争吵。此时正在巷内吃饭的武警学员肖某得知有人偷东西,并经该妇女指认后,即冲上前抓住买买提。买买提的同伙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为帮助买买提抗拒抓捕,同买买提一起,分别手持红砖殴打肖某。造成肖某重伤。买买提、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三人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23.请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因买买提年龄达不到16岁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即使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B.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C. 买买提单独构成抢劫罪,但买买提的同伙没有和他一起实施盗窃行为,虽然和他一起当场使用暴力,他的同伙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
D.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抢劫罪。
答案:
D 考察知识点:《刑法》17条、269条的理解、事中共犯理论。 解析:1)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 《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不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罪。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 2)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既然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是14周岁,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也应是14周岁,这样才具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如果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必须达到前罪的责任年龄,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将永远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排除在外。 因此,转化型抢劫不以前罪构成为前提,前罪不够的,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买买提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事中共犯(承继的共犯)是指共犯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的途中参与犯罪的一种情况。买买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同伙在他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时加入,当时买买提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此时同伙加入,和他一起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事中共犯。 所以只有答案D正确。AB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