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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0题(含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29.下列关于抢劫罪的,正确的有()

A. 民工某甲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背在身上,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后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民工某甲构成准抢劫,应定抢劫罪。

B. 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乙只好掏了5000元给甲,甲构成抢劫罪。

C. 15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4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

D. 甲和在国有银行上班的乙是一对恋人,但二人苦于结婚没钱,于是甲说服乙,在乙所工作的银行营业所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然后远走高飞,乙同意。 2005年4月3日,在只有乙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玩具手枪指向乙和大厅内的革命群众高喊:“缴钱不杀!”乙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乙平分赃款。甲乙构成抢劫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携带凶器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的区别,犯罪构成 在A项中,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民工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后背在背后;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警察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对此,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在B项中,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甲打了乙几耳光,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甲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在C项中,15岁的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C项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是正确的 在D项中,甲乙二人的打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实际是一种伪装,而利用公职人员的便利条件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关键。也就是说,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用职务之便才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在同一案件中,两种行为的界限认定出现模糊的情况下,通说应以主要的行为性质来认定,所以要定贪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二人是贪污罪的共犯。

30.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D

考察知识点:对刑法空间效力的理论考察 解析:刑法6~9条规定了我国的刑法管辖原则。 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根据属地管辖原则,A选项错误; 贩卖毒品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B选项错误; 丁某是中国的留学生,根据保护管辖原则,C选项错误; D项是刑法第7条的法条原文,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因此只有D项正确,当选。

31.甲因交通肇事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2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才发现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则对甲应:()

A. 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原交通肇事罪所判刑法不再执行。

B. 构成累犯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 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按先减后并的原则并罚

D. 先对后罪作出判决再将所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答案 考点:缓刑制度 解析:只要犯罪分子是再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缓刑条件又犯新罪不论所犯新罪是再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再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只要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都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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