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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全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4日
  11 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嘶一项是正确的?
  A.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 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C. 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 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职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觇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项正确。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l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发现新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
  12 李某担任辩护人时,找到被告人王大的弟弟王二,向其索取50万元现金,并讲明用于向法官行贿(实际上他自己私吞),并编造一份供词让王二轷交证人钱某在法庭上陈述,王二照此办理。对于上述行为的定性,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
  B. 李某和王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犯
  C. 王二构成伪证罪
  D. 钱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可知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王二索取50万元的行为属于诈骗。王二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钱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19岁)和李四《15岁)共同盗窃案件中,发现两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还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变更,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A.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都定盗窃罪
  C.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无罪
  D.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答案选D。
  14 赖某想骗取保险金,就给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并找到自己在国有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赵某,送给他l万元,后来赖某就编造保险事故,赵某出具虚假的财产评估证明,使赖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0万元。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对赖某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B. 对赵某以受贿罪论处
  C. 赵某的行为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D. 赖某和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本案中,赖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行贿罪,赵某构成受贿罪和保险诈骗罪。赖某的行为和赵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15 李某为某市民政局的副处长,因违纪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李某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哪条是可以免予处分的耀由?
  A. 已经主动交代了违纪行为
  B. 检举了民政局局长的违法行为,且情况属实
  C. 已经采取措施避免了损失
  D. 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16 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王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纠正,工商局于是允许他当场纠正
  B. 从事某种活动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于某不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 李某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不属于司法局职权,于是司法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 刘某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并未当场告知,在5日内也未告知刘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刘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许町法》第32条规定:“行收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可知,本题A、B、C项分别符合本条第3、l、2项的情形,D项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17 高某在庭审中,认为公诉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遂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合议庭应当:
  A. 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B. 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C. 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
  D. 当庭驳回,并不很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高某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并非是法定的申请回避理由,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当选。
  18 关于公务员的处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民政部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到北京市民政局挂职锻炼1年
  B. 某县财政局孙某撤职处分期满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 某市发改委赵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
  D. 田某在处分调查期间检举同事刘某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应减轻处分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笫2款之规定。C项错误,记大过处分期为l8个月;D项错误,仅检举属实,从轻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9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要求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1)时空性要求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既可以是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是犯罪实行阶段),同时犯罪没有被迫停止于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而是处于发展过程之中;(2)自动性要求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或完成的犯罪;(3)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4)有效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方能认定为中止。
  李某在将毒药交给被害人妻子后心生悔意,到被害人家中索要毒药,这说明行为人在实施了交付毒药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在没有要回毒药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采取根本性、彻底性的挽救措施,即没有将真相告诉被害人.因此,李某并没有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第二种类型——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李某应该成立犯罪既遂。不可否认,本案中,李某实施了一定的中止行为,但死亡结果最终出现了,李某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力并没有被切除,所以,他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故本题答案为B。
  20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 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 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的性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牛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那么应当成、立时生效。在本案巾,对于房管局的预售合同备案,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 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撮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应当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普通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备案行为也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对当事****利义务进行处分的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B项正确。高达公司作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相对人,与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高达公司可以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项正确。既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不影响该合同效力,那么登记行为与刘某受到的损失不存在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房地产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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