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A. 盲、聋、哑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B.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张某涉嫌抢劫,没有委托辩护人
C. 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D. 田某涉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蔫提供辩护。”故C当选。
42 甲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甲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做法正确的选项是:
A. 检察机关认为甲某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 对甲某应予逮捕,但甲某被拘留后突发心脏病导致重度昏迷,需要住院治疗,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甲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 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甲某的身份,检察机关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故D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8项错误。
43 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8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l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10月 10日高某被取保候审理。2012年9月3日,某 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再次向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某区人民法院 认定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高某无罪,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某提出国家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为二审改判无罪,应以一审法院和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8年10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 取保候审之日止
C. 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8年10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 取保候审之日止
D. 如高某在羁押中造成残疾并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其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严格地贯彻了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所以应当以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错误。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l9条的相关规定,对错误拘留采取违法归责原则,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采取结果归责原则,而题中没有提到在拘留过程中有第l9条 所列的违法情形,所以赔偿期间的起算点从高某被
逮捕时开始计算,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 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所以D选项错误。
44 在天宝市秦汇区开展的工商执法大检查中,个体服装经营户杨某涉嫌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犯罪,被秦汇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秦汇区公安分局承担
B. 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应当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C. 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杨某经营的假冒伪劣服装,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 杨某叔叔有权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 人承担。”A项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弓l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B项错误。 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 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C项正确。 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杨某叔叔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要求,D项错误。
45 张某盗窃一案,关于其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下列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哪一种做法是错误的?
A.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B. 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证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C.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该解释第51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该解释第52条第l款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6 关于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前其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仅仅是事中监督
B.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错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C. 审判阶段的监督是指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D.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不仅仅包括事中监督,还包括事后监督等,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表述错误,故B项错误;C项表述狭隘,故错误。
《高检规则》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正确。
47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自首?
A. 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B. 甲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一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 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D.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代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抓回的,不认为是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前一逃跑行为不影响后一自首的成立。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属于二在案犯罪嫌疑人交代同种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故B错误;D项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故A项当选。
4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本题A、B、 D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不正确。
49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发现,本案李某没有作案时间,问检察院该做出何种处理?
A.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B.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 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D. 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l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C项正确。
50 下列哪一种情况应当数罪并罚?
A. 甲走私假币过程中,遭遇到边检人员稽查,暴力抗拒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B. 乙实施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边防人员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C. 丙在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毒人员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D. 丁暴力妨害公务员执法,同时造成公务员重伤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属于《刑法》第157 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数罪并罚。B项属于《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规定的加重犯,类似还有运送偷越国边境暴力抗拒稽查。C项属于《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NTY0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加重犯。D项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