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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全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4日
  31 下列关于刑罚的执行机关说法正确的县.
  A. 张某被判处死缓,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B. 李某被判处没收财产,本案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
  C.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本案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 肖某被判处管制,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据此可知,选项A错误,死缓应当由监狱来执行。选项C错误,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由监狱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可知,选项D错误,管制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知选项8正确。
  32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项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B.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仅有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C.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抢夺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抢夺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项错误。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C、D项错误,A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项。
  33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监狱在执行张某的有期徒刑过程中,发现对其判决有错误的,应当转请下列哪个机关处理?
  A. 人民检察院
  B. 服刑地人民法院
  C. 人民检察院或者服刑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34 甲驾车接打电话没有注意闯了红灯,撞上正在公路上行走的乙丙二人,撞死乙,同时将丙卷入汽车底盘,甲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飞奔,将被害入拖行800米,致其死亡。对此案的认定,下列错误的选项是:
  A.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对甲应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案中,甲对于乙的死亡,是由于交通肇事罪引起,为过失犯罪;对于丙的死亡,则是一种间接故意,属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受损,本案不符合。故C当选。
  35 张某涉嫌****案,本案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
  B. 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
  C. 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了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一审对****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所以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选项D正确。
  36 某区人民法院对甲某伤害乙某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只有被告人甲某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中的荆事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B.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然后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C. 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D.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故C项当选。
  37 关于拐卖妇女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对乙实施****,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B.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妇女死亡,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C.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故意将乙杀害,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D.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死亡的,属于加重犯,法定刑升格,仍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但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如果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对拐卖妇女中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按照吸收犯,不再评价。故,ABD三项正确,C项错误。
  38 某故意伤害案,县基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被害人李某的胞兄可以向该县基层法院提出申诉
  B. 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可以向该县所属的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C. 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原判决继续执行
  D. 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原判决暂停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39 赵某欲经营服装市场,需要一定的资金,于是盯上了个体户李某。一日,赵某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死,然后将室内现金洗劫一空,共计l0万元。关于赵某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B.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C. 只构成抢劫罪一罪
  D. 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赵某潜入李某家,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抢劫财物行为,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 C项当选。
  40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刑法》第l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导致另一重伤受害人丁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况,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目中甲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司法机关之所以认为甲、乙二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其理由在于:第一,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引发交通事故虽是过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的。尽管前后在主观方面发生变化,有所不同,但刑法并未因此对故意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一罪论处。第二,指使者虽未帮助或教唆实施肇事行为,但在明知肇事已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最终,肇事行为与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指使者和肇事者对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故指使者应与肇事者共同对这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故B项正确。由于ACD项与B项矛盾,因而是错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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