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 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 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 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在实践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盟)行政公署,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6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 (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棚 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本题也可以从常识推出,如果“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的 表述正确,其前提是县级政府之上必须有市级政府,但是县上可能是自治州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所以该项表述即不准确,故B项错误。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据此,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故C项错误。
82 法院在审理吴某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若干证据进行审
查。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 采用拷打方式获得的吴某供述
B. 采用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徐某的证言
C. 采用剥夺睡眠的方式收集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D. 通过刑讯证人袁某收集的现场视频资料一份,收集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控诉方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l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注意:原《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条件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适用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包括视听资料等更多的实物证据。此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前提也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必须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其次还应当先由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
83 杨某在S市某电器经营市场因涉嫌携带凶器抢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杨某聘请当地著名律师谢某为其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谢某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杨某主张受到刑讯逼供,律师谢某可以为杨某代理申诉、控告
B. 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杨某涉嫌的罪名
C. 可以向杨某核实有关证据
D.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AB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由此可知,D项错误。
84 某县畜牧水产局以无《兽医从业许可证》从业为由,对兽医柳某下达了没收兽药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柳某不服,以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畜牧水产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在审理期间,由于被告对原告施加种种压力,并声称只要原告撤诉,被告就给原告办理兽医从业证,否则,被告就休想吃兽医这碗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便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自己无证执业也有过错,开庭会影响与畜牧局的关系,也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前途,因而表示服从处罚,撤回起诉。对于柳某的撤诉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之前应当审查原告撤诉是否出于自愿
B. 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C. 原告既然愿意撤诉,法院就应当同意,法院不必审查原告撤诉是否出于自愿
D. 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原告撤诉并非自愿,法院应对柳某的撤诉申请不予理睬,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时,应当考虑原告撤诉的原因是否有行政机关的威胁、恐吓等。如果原告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撤诉。应当注意的是,法院也不能不予理睬直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应当有一个准许或不准的裁定。C、D项错误,A、B项正确。依题意,当选C、D项。
85 因卫生检查不达标,市工商局对鸿雁酒楼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鸿雁酒楼不服,经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鸿雁酒楼提出了上诉,并在第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区工商管理局对鸿雁酒楼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违法。下列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撤销一市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B.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 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赔偿鸿雁酒楼损失的判决
D.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鸿雁酒楼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 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ABC三 项错误,依题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