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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7日


  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

  国家安全机关:刑法分则第一章

  检察院: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  12个;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  34个;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

  1.告诉才处理,4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条件:①有证据证明;②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③达到犯罪标准;④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案件。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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