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于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临时外出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进行侵犯的,等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的地点,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立法上为最终落实地区管辖所作的规定。因为按照前述原则,有时候并不能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如一个犯罪涉及几个地点,按照犯罪地原则几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而以被告人居住地确定也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已有一定的了解,对处理案件有利。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中,设有若干种专门人民法院。对于有些涉及到专门业务的案件,如果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这些案件,就会有诸多的不便或困难,对正确、及时处理案件不利,需交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已建立的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在实践中,关于审判管辖,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