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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7日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的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案件的性质和影响;(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3)案件涉及面的大小;(4)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多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所谓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虽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其审判任务是十分繁重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辖区内,由其进行审判,便于核查证据,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刑法还没有修改,刑法有反革命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就有对应性规定。刑法修改后,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所以,这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立法上之所以将这些案件划分为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是因为其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一审,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十分罕见。

  除上述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l、《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解决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地区管辖则是在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某一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横的方面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只有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都解决了,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最终落实。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有利于调查核实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当地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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