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下列因素:一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各自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不同。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立案管辖的划分应当与它们的性质和职责相适应,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是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刑事案件各种各样,性质各异,有的不需要侦查就能做出处理,需要侦查的案件也有难易差别。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少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都做出了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更明确规定了由检察院负责立案的案件范围。根据上述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具体有: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根据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规定,此罪名已被取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徇私枉法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