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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b.例外:

(一)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注意:

自诉又有反诉的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可以加重双方的处罚

上诉以后若是数罪并罚的案件,不能实际刑期不变,单个罪加重处罚;

判缓刑的案件,撤销缓刑,刑期不变。

8.二审庭审:

a.开庭审理:

(一)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b.不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争议主要在适用法律、裁量刑罚和程序上的问题,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d.二审中的辩护:

(一)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二审庭审中发现漏罪,应当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然后由原审法院退回起诉的检察机关。

9.二审裁判:

a.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书,民诉用判决书)。

b.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c.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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