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发回重审的:
(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不能及时查清事实后改判的。
(二)违反程序的:(比较行政诉讼法中的“严重违反程序”)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a.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b.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c.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1.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12.二审附带民事诉讼:
a.二审发现刑事、民事均有错误时,应一并改判。
b.二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如果民事部分已经生效而有错误,对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c.二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如果刑事部分已经生效而有错误,对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并与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d.无上诉、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刑事部分期满即发生效力。
13.二审自诉:
a.对自诉案件在二审中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此时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比较两者的不同)
b.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非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二审时上诉人请求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另行起诉。
d.第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比较一审自诉,是一样的)
14.撤诉及生效判决日期:(比较民诉)
(1)上诉、抗诉期满前撤诉:
a.应当准许。
b.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时生效。
c.撤诉后在期满前仍能够上诉、抗诉?
(2)上诉、抗诉期满后撤诉:
a.由二审法院审查,如果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诉,并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b.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c.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3)无上诉、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刑事部分期满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