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抗诉
1.上诉、抗诉的主体:
(1)上诉的主体:
a.有独立上诉权的上诉人: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本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应当允许,谁上诉,二审列为上诉人)
b.无独立上诉权的上诉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一审判决当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有一点,他们的独立上诉只限于—审判决当中的民事部分,其法律效力不能够达到刑事部分。举个例子,公诉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一审判决,这个被害人全面提出上诉,那么在这个上诉中,具有法律效力是对附带的民事部分,对于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个被害人他仅仅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是自诉,在刑事部分不是自诉,而是公诉。
(2)抗诉的主体:人民检察院
a.检察院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其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与再审的抗诉相区别)
b.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此做法主要是使被害人不能随便上诉,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
2.上诉、抗诉的理由:
(1)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2)抗诉理由: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包括: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的。
c.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d.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e.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f.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3.上诉、抗诉的期限:
a.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与民诉15日不同),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
b.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与民诉10日不同),从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c.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d.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4.上诉、抗诉的方式:
(1)上诉方式:
a.通过原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b.直接向二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c.无论是通过原审法院还是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原审法院必须对上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提交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