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究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使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五、数罪并罚
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 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