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个人走私危险废物,又因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105条或者第106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走私罪和刑法第106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旧刑法)
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失效)
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涉及偷税、抗税犯罪的一些处罚原则。具体包括:对同一税款,即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因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或者根据案情实行数罪并罚。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对进行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在一案中,挪用的公款一部分已退还,另一部分未退还的,如果二者均已达到犯罪数额,前者定挪用公款罪,后者定贪污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不退还的数额未达到追究贪污罪起刑数额的,不定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退还的数额未达到追究挪用公款罪起刑数额的,不定挪用公款罪,只在定贪污罪时作为一个情节考虑。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失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二千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128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