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之一罪
第239条 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 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 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 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 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269条 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292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