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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10)单位共犯问题: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四、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1、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④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结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未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2、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界限:对象不同。

3、与盗窃罪区别:对象不同。窃取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5、故意杀人罪与投毒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例如张三为杀害李四,把毒药投放到食堂的饭锅里,因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是投毒罪。造成人员中毒伤亡的,是投毒罪的后果,不再论以故意杀人罪。若张三仅将毒药投放在李四的饭碗里,则是故意杀人罪。投毒不过是杀害特定的人手段。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区别亦同此理。

6、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例如,行为人驾车违章,遭到警察的堵截,仍然高速行驶,以致把在路障边的一个警察撞死。法院认为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就是这种情形不涉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相反,如行为人为了以报复社会的方式泄愤,驾驶汽车在闹市故意冲撞无辜群众,撞死撞伤多人的。因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就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未遂与预备

(1)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既遂。反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是未遂犯。

(2)故意杀人罪未遂犯与预备犯的界限。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一般而言,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开始实行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要准确认定“着手”,还要结合行为人采取的杀人的方式。在刀杀、棒杀他人的场合,举刀要砍、刺他人、或者举棒要击打他人之际是着手;在枪杀的场合,正要扣动扳机射击他人之际是着手;在毒杀的场合,开始向被害人的食物里面投放毒药之际是着手。因为上述行为能够直接剥夺他人生命。而在此之前,行为人准备刀枪等犯罪工具、持械接近、尾随他人,在特定的地点守候他人,都是杀人准备行为。

8、故意杀人罪一罪数罪的认定

刑法中的许多故意犯罪尤其是暴力性故意犯罪,往往伴生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或结果,对此,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按有关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常见的如:犯非法拘禁罪,犯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抢劫罪的过程中暴力致人死亡的;犯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犯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这种死亡结果仅仅作为加重有关犯罪法定刑的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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