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伤势的认定。在实务上,法院认定认定轻伤,重伤需要根据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医学鉴定。而有关的法定伤情鉴定机构则是根据刑法的原则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具体标准,作出伤情鉴定。轻伤害,一般主要根据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当场所造成的伤害情况;重伤害则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当场造成的伤害、并发症、后遗症等后果,然后才能得出是否属于重伤的结论。受伤当时伤情很重,但未出现并发症,也未留下后遗症者,也要认定为重伤。如,由于被割破血管,失血过多而休克,经及时抢救而脱险,事后恢复正常,仍然要认定为重伤害。再如,被害人在受害当时伤势较轻,但由于与这一伤害行为关系密切的原因而引起并发症致人致残或器官功能丧失者,仍然要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害人受害伤情较轻,只是由于医疗事故而引起严重后遗症的,由属于另一个因果关系所确定的责任,不能只从造成严重后果就确定伤害人的重伤责任。
(4)死刑适用。故意伤害罪量刑最令人关注的是死刑的适用。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有二种情形可以适用死刑:其一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其二是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残疾的。由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性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适用死刑是一种例外,通常需要特定的手段和结果,才能判处死刑。这个特定的手段则是指“手段特别恶劣”,这个特定的结果一般要求达到重伤致残。从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实际的情况看,实质是指使用特别恶劣的手段致人严重残疾,蓄意使被害人遭受极端的痛苦,生不如死。如“采取朝人面部泼镪水、用刀划伤面部等方法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行为,不是指一般的重伤。” 四、强奸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①强奸罪的对象,包括一切女人,根据年龄的差别,分为妇女和幼女。所谓妇女,是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女人;所谓幼女,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女人。对于妇女,根据有无辨认自己性行为的能力,又可分为普通妇女和智力或者精神残疾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因为行为对象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
②强奸罪的手段: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自愿性交的真实意思。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③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之外的、足以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的方法。根据司法经验认为属于其他方法的有:使用药物麻醉或者灌醉酒的方法、假冒妇女之夫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或者妇女患重病之机强奸妇女;造成或者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借治疗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强奸妇女等。另外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2、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2)少男的越轨行为与强奸罪的界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中偶尔发生自愿的性交行为的,属于少男幼女恋爱中的越轨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可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但是,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男少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使用一些具有强制性手段的;或者奸淫多名幼女的;等等。所谓后果严重,一般指造成幼女怀孕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或者造成幼女自杀的等等。
3、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强奸罪既遂、未遂界限因为行为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强奸的对象是妇女的场合,通常采取“插入说”或者“结合说”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因为在我国传统观念看来,妇女是否因遭受强奸而失去贞操,关键看是否被奸入。所以,强奸妇女并达到插入程度的,是强奸既遂;反之,已经着手强奸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插入的,是强奸未遂。在强奸或者奸淫对象是幼女的场合,通常采取“接触说”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生殖器接触幼女生殖器,即为既遂。反之,为达到接触程度的,是未遂。对强奸对象是幼女还是妇女采取不同的既遂标准,一方面是考虑幼女与妇女生理发育的状况不同;另一方面是考虑对幼女加强保护。
5、强奸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是指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按照本条的法定刑从重处罚。所谓“情节恶劣”,根据司法经验,一般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妇女强奸的;强奸妇女多次的;轮奸妇女的主犯和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3人以上的。“二人以上轮奸的”, 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或幼女的。轮奸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不是独立罪名。对参与轮奸的犯罪分子,还应按共同犯罪的原则区分责任,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