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与偷税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纳税,而是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骗取“出口退税”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与侵权行为的区别:(1)是否“情节严重”;(2)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如果使用相似商标,不成立犯罪,但可以构成民事侵权。
2、数罪并罚问题,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择一重罪处罚,不需数罪并罚。
3、与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区别。
二、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三、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罪与非罪界限:(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2)或者非法经营额较大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数罪并罚问题:(1)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2)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出版物其他定罪的规定: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103第2款或者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3)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50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的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大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有关出版单位或个人不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也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6)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7)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2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8)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至3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2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9)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