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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2)按吸收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故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有关的轻犯罪行为。也有人通俗地称之为“转化罪”,即由原本犯的刑讯逼供等罪转化成为故意杀人罪。

(3)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在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殴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可视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准结合犯。根据刑法规定,犯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其故意杀害人质的故意杀人行为,作为绑架的加重行为。

(5)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强奸、抢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另生犯意,如为了灭口、泄愤报复而将杀害被害人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此外,犯走私罪、走私毒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稽查致人死亡的;犯组织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又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的,均应当与有关犯罪数罪并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法条竞合问题。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分则中有大量的特别规定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如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玩忽职守之人死亡的等等,都含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但是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来处理。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还有一些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致人死亡的,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对此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直接依法按照有关故意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4、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的区别。结果不同,本罪是死亡结果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重伤结果。 三、故意伤害罪

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从客观方面很难区分。二者在客观上均可表现为对人身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二者均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在在故意杀人既遂与伤害致人死亡的场合;也可能均不发生死亡结果,如在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仅造成伤害结果的场合。区别的要点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仅仅是想损害他人的健康,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因此,行为人有确切的杀人故意的,即使杀而未死,依然是故意杀人罪;而意图伤害他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即使发生了死亡结果,依然是故意伤害罪。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犯罪的起因以及在犯罪过程和事后表现等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例如,甲男因恋爱乙女不成,写下绝命书,发誓与乙女“阳间不成阴间成”。然后带上刀子、绳子、农药到乙女家。喊出乙女,用刀子向乙女要害部位猛扎。乙女倒地后,又拿石头朝脑袋砸。甲男见众人赶到相救,不得不慌张逃走。然后先上吊自杀,绳断未逞遂;继而又喝农药,仍自杀未逞。乙女因及时获救未死。从整个案情看,甲男的杀人犯意坚决明确,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再例如,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朝乙某臀部扎一刀后离去。因为碰巧扎在股动脉上,造成乙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从案件的全过程看,甲某明显仅有伤害的故意,缺乏杀人的故意。因此尽管发生了死亡结果,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在实践有时还会遇到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确定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素不相识,近因为相互看了一眼不服气,甲上去朝乙某要害部位就是数刀,当场致人死亡。对于这样的情况,从动机上分析甲某毫无杀人的理由,可是确实又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部位致人死亡。甲某究竟是杀人故意还是上还故意,恐怕连甲某自己也说不清楚。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一般以结果论。即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发生伤害结果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行为人“不计后果”,表明对死、伤结果都具有间接故意。这种做法也可以说是一种特定情形下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推定。

5、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非常容易混淆。这2种情况中有2点是相同的:(1)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二者区别的要点在于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不同,一个是行为本身具有伤害性质;一个是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性质并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而是由于日常生活、工作中粗心轻率行为不慎造成死亡结果的,是过失致人死亡。

6、故意伤害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结果加重犯。刑法中有些条文中规定“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作为某种犯罪加重法定刑的结果,例如,犯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抢劫罪的过程中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犯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等等。这类情形虽然也具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性质,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的规定,定罪量刑,不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与与转化犯。刑法中还有大量的条款包含有伤害的内容,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报复证人、破坏监管秩序等犯罪,包含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内容。因此,在上述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直接按有关犯罪定罪处罚,不定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结果的,则通常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转化犯。

(3)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在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殴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可视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重伤是指下述三种情况:(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3)其他对于人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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