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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30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0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30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0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30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306、 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30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30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30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是指通过引诱、唆使、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11、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12、 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31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314、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15、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16、 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31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318、 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31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32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32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一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2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二款),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 32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2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实质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321、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32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22、 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2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是指行为人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324、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32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是指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26、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327、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328、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29、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30、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331、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3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3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是指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3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33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336、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33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是指战时非军职人员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3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339、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40、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是指战时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34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34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4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44、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45、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46、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347、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48、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349、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5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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