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是指军人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402、 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或传递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402、投降罪(刑法第423条),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404、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405、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06、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07、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408、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409、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1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41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12、 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41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414、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人擅自放走的行为。
415、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41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417、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是指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18、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是指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19、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刑法第438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的行为。
4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是指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423、 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是指军职人员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424、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25、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39条),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426、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27、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4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429、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430、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