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被告人洪某的行为构成几罪?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我国《刑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法理分析]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国家主权、防备外来侵略而拥有的人力、物力和军事有关的一切设施,使国防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第二,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三,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防备外来侵略而拥有的人力、物力以及和军事有关的一切设施,使国防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第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
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言,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人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军人,不单指非军人假冒军人,也包括一般军人冒充高职军人或特定专业军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打着军人的招牌,在社会上进行欺骗活动。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获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并不仅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通或者荣誉待遇,有的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妇女等。
就本案而言,洪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财物、猥亵妇女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主客观特征,业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十、挪用公款
[案请]
被告人:李某,男,22岁,某县农民,捕前系某县第二中学聘用教务员。
被告人李某在1988年8月至1990年1月间,受聘于某县第二中学担任教务员,负责文印和收付学生书款的工作。1989年2月至1989年8月间,被告人将其收付的1989年度学生的春季、秋季书款13791.63元挪用以偿还个人债务,购买物品,并到四川成都,广西南宁等地吃喝玩乐,尽情挥霍口主管部门发现后,李某为拖延还款时间,伪造收条,存折,以应付追查,企图掩盖罪责。后经多方追查,被告人于1989年12月28日、29日两日内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退清
[问题]
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