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毁损对象包括①可移动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二、三级),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②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情节严重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严重后果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故意;双罚制。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故意,双罚制。
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第328条 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在本罪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以本罪处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不论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如果属于国家机密的,同时又触犯282条第一款罪,是想象竞合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情节严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双罚制
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犯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双罚制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3条 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强迫卖血罪 同上
第334条 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未经有关机构许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类健康的行为。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犯罪主体是有资格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过失。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过失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第336条 第1款…………………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重大动植物疫情;故意;双罚制。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339条 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结果加重犯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款罪具有利用废物作原料的目的,上款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液态和气态废物的,依152条第二款罪处罚。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341条 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节全为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