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直接故意)、参加(故意)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社会目的,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单位资助,双罚制。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过程中(飞行、停靠待飞等);直接故意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同上右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第124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125条 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双罚制,上同。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故意,双罚制。
犯罪主体为单位,是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包括三种情形: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直接故意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同上
第128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备、配置过)。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双罚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明知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的,成为共犯。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行为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为过失。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是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297条)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行为人(航空人员,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为铁路职工,余同上划线处。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逃逸加重。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
单位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单罚制。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教育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主体是对消防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