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故意;双罚制。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法定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行为)犯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结果)犯。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同141条,结果加重犯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上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明知而仍然予以销售。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同上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严重后果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较大损失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严重后果
141—148条同时又140条,实际符合两种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无数量要求;故意;双罚制;进出境。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武器属于上一罪;进出境。
走私假币罪 进出境
第2款…………………走私文物罪 必须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走私贵重金属罪 出境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进出境
第152条 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进出境。
第2款…………………走私废物罪 进境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进出境
偷逃关税及工商税额5万元以上,如多次未经处理,累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151条从重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擅自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本罪。
明知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
与走私罪犯事前通谋,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是共犯。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故意;双罚制。
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同上右及划线处。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同上,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直接故意;单罚制。
主体是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犯罪主体是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