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直接故意(385条)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本罪处罚。
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89条)数额较大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行双罚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如下述情形: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低的价格销售商品;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06)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过失。
恶意串通的,是诈骗罪共犯。金融、外贸等单位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本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划线处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故意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直接故意
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行为的,仍只定一罪,作为本罪的一个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171条 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
行为人出售、运输、又使用的,按本款和172条数罪并罚。
第2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4条 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回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结果加重犯。
第178条 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
第181条 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同上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故意;情节严重。
第186条 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相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是明知的。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余同上划线处。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重大损失。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
第190条……………………………逃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