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达5万元以上
2、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3、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有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造成严重后果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小结本节:
1.“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均为一罪。
2.复杂客体: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公民健康权利。
3.单位犯的采“双罚制”。
4.两个“危险犯”(假药、不卫生食品)和一个“行为犯”(有毒、有害食品)
5.罪名适用原则:
i) 构成2-9项的具体犯罪→定该具体罪名;
ii) 未构成2-9项具体犯罪 + 金额达5万元→定[伪劣产品罪]
iii) 构成2-9项的具体犯罪 + 金额达5万元→现象竞合,择一重罪。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武器的定[走私武器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才犯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贵重金属才犯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8、走私--淫秽物品罪:须有“传播”或“牟利”的目的。
9、走私--废物罪:固、液、气态,情节严重。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上述加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偷逃税达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