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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刑法罪名一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小结本节:

1.特定主体(除行贿罪外),故意实施行为(除了国企的两个失职罪为过失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9-14项仅针对国企单位,犯罪构成要求有数额或损害程度的要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企管理秩序+国家经济利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持有、使用”行为并从重;不含购买。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行为犯。

3、持有、使用--假币罪:“购买”+“使用/持有”=[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获取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数额犯

5、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的--一般主体;转让--特殊主体。

8、高利转贷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目的。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侵占而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范围很广:三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选择罪名。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兼具。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从业人员。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一般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之目的。四种情形:集中优势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买卖或空买空卖;自买自卖;其他。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裕的条件发放担保贷款。损失较大即犯罪。“关系人”指其近亲属或其投资、任高职的经济组织。

19、违法发放贷款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上同。重大损失才犯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且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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