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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六章共同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转教唆都应按教唆犯对待。

分类

认定

注意

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并不是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还可以是其他人。

1.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从犯在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基础上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后来转化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不认为是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比较民法教唆共同侵权)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不打算实际参与实际犯罪的实行

1.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 必须有教唆行为一般要求有明确的侵害对象,有明确的诱因,否则没有意义),但如果威胁、强迫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3. 应当按照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错误理解或主观超出被教唆罪范围,则教唆犯对教唆范围之外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教唆犯本身构成犯罪并不以被教唆人结束犯罪为必要。

4. 对于间接教唆也应当按教唆罪处罚。

5. 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犯罪:T104第二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以下情况:

  a.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b.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c.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

  d.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与教唆之罪性质不同。

教唆与共谋的区别*:1、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2、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或者实际参与犯罪的实行。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处罚。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

共犯责任的原理:“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例1,某贩毒集团共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例2,甲是某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乙有一次强奸行为,那甲不用负此刑事责任。如果乙有两次背着甲的抢劫行为,那甲要对这两次抢劫负刑事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一部分比较简单,就是根据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认定:

(1)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①共犯中的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某,共同持刀刺杀丙某,甲某刺中丙某心脏,致丙某死亡,乙某仅仅刺中腿部。乙作为共犯人之一,同甲共同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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