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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六章共同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②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③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①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②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③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

(3)部分共犯人中止

①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甲提供了推车,但没有按约定去参加实行犯罪,乙使用手推车盗窃既遂。问甲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正确答案是既遂。甲某要成立中止,应当有效消除自己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即至少要收回自己提供的犯罪工具推车。作为实行犯(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②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接受教唆后进行了犯罪的准备,但后来改变了主意,决定放弃犯罪。乙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其中止的效力只及于他本人。不及于甲(教唆犯)。甲不成立犯罪中止;甲乙共谋劫机外逃。购买了刀子、仿真手枪、航班机票,甚至还进行了演练。临到登机之前,甲感到害怕,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公安机关根据的根据甲举报,将乙抓获。甲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成立(预备过程中的)犯罪中止;但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乙,乙构成犯罪预备,是预备犯。为什么乙是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因为劫机犯罪尚未着手实行。对乙,是在犯罪准备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甲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所以是预备犯。

例,冯某(在逃)纠集张烨、施嘉卫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曹某(女,21岁)带至某宾馆,进入以施嘉卫名义租用的客房。冯某、张烨、施嘉卫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曹某脱光衣服站在床铺上,并令其当众小便和洗澡。嗣后,张烨对曹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在发现曹某有月经后停止奸淫;被告人施嘉卫见曹某有月经在身,未实施奸淫,而强迫曹某采用其他方式使其发泄性欲。约一小时后,张烨和施嘉卫等人又对曹某进行猥亵,直至发泄完性欲。本案焦点有2个:其一是一罪还是数罪,法院认为:张烨和施嘉卫行为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二罪,应予数罪并罚。其二是施嘉卫的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施嘉卫帮助他人犯罪既遂,就应当按照既遂犯处罚。因此无论是实行犯还是仅有帮助行为的帮助犯,都随共犯的整体进展而确认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由一人实行既遂了,其他没有实行行为的人,也随之成立既遂。其中某一位共犯人放弃了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单独评价为实行行为终止的意义和必要。这可以作为在共同犯罪(比如强奸)中作用大小的依据予以考虑,成为认定为从犯的重要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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