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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七章罪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遗弃致人死亡不属)

例:强奸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则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这都是些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构成了伤害、杀人或者强奸、抢劫几个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不作为一种犯罪来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评价。因此这种结果不作为数罪并罚的情况来看。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来处理。这是结果加重犯。特别注意,抢夺行为致被害人伤亡的,认为是想象竞合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多行为规定为一罪。

惯犯:仅有一个――以赌博为常业的为赌博罪。惯窃、惯骗现在不为惯犯,而为加重情形。

结合犯:我国刑法没有。

三、处断的一罪

真正的数行为数罪,从处罚的合理性按一罪一行为处罚。

1.连续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如连续杀人。

我国同种数罪不数罪并罚,有连续性的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意义:刑法的溯及力;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在时间上没有间隔;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2.牵连犯: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

(1)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行为;(2)触犯了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3)所触犯的二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例,伪造公文进行诈骗,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公文罪。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又如,盗窃他人皮箱后发现其中有枪支而加以藏匿。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就是犯罪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上两种情况都有牵连关系。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盗窃罪的牵连犯。

(2)常见类型。常见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并用于诈骗犯罪的。典型例子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的。其它例子如: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的。伪造金融票据,使用伪造金融票据诈骗;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而伪造公文(三罪连环);行为人打工,盗窃雷管,坐公共汽车带回家被抓,盗窃爆炸物罪,携带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牵连犯,定一罪,即盗窃爆炸物罪。判断牵连关系,必须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牵连意图。

例:甲为了杀害乙,在公共汽车上看见了一个持有枪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窃取了该枪支。甲用该枪支谋杀了乙。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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