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中规定的有关罪数的特殊情况
(一)刑法规定把一行为或一罪作为另一犯罪加重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例如:刑法第358条第4项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仍然只按照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强奸罪和强迫他人卖淫罪本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犯罪,但如强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有联系的,依《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只成立强迫他人卖淫一罪,适用较重的刑罚。在这种场合,强奸罪实际成为强迫他人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单独成立一罪。与此类似的还有: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定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定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1、 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定罪处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6、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7、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这在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刑法特别规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刑法把数个有关联的独立的犯罪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只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其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种行为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例如,甲某仅有窝藏赃物行为的,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仅有销售赃物行为的,构成销售赃物罪。但是,如果甲某既有窝藏又有转移又有代为销售行为的,也仅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形,理论上一般称为选择的一罪。其实,相当于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视同同种数罪,只不过罪名不同而已。对于选择的一罪,通常按照行为特点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仅有销售赃物的行为的,认定为“销售赃物罪”。如果既有窝藏又有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窝赃、销赃罪”。依此类推。刑法中规定的选择一罪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仅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其他选择一罪的情况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运输、贩卖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的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等。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定寻衅滋事罪,但重伤、死亡又成转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