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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七章罪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3)处理原则。①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上述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②特殊情况数罪并罚。对牵连犯,如果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数罪并罚的,实行数罪并罚。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又构成其他罪的;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被保险物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暴力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或境外人员发展黑社会同时又有其它罪行。Â法定一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且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行为对象与客体是否有同一性。 若有,为吸收犯;若无,为牵连犯 

3.吸收犯: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过程,或当然的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类似于牵连犯,即(1)数行为;(2)犯数罪;(3)犯不同种数罪;(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犯主要有三种类型: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强奸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伪造金融票据罪,同时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的行为被前罪吸收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此外,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的情况,也有认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虑。再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

三、界限

1.连续犯和牵连犯

连续犯犯同种罪行,牵连犯尽管带有一定的前后连续性,但它犯不同种罪行;

2.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

处罚原则一样,都是从一重罪处罚;

想像竞合犯只有一行为,牵连犯有数行为。(判断:同时触犯的,通常是一行为)

3.牵连犯和吸收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解决的是同一问题(数罪不并罚),同时使用两个概念易混。

着重注意指定用书的举到的例子。

盗枪又杀人,通常不认为是牵连犯(张明楷认为,直接为了杀人的目的去盗枪是牵连犯);

盗窃汽车又去抢劫的,最高法院认为盗窃机动车辆又去犯其它罪行的,以盗窃罪和其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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