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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

④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手段非法导致怀孕也不适用死刑。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

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

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3)程序上的限制

(4)执行制度的限制,可以缓期执行

2、死缓

死缓的结局

①刚开始执行就故意犯新罪,当时就可以申报立即执行;如果刚开始执行就立功的,需要等2年考验期满在减刑。

②如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③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应数罪并罚

④核准的徒刑应从2年期满后算

二、附加刑(可以适用两个附加刑)

并处: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

(一)罚金(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1数额:最低限不少于1000,未成年人不少于500;

2随时追缴制度: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3减免缴纳制度: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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