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是附加刑的特点。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刑比较
刑罚种类 |
期限 |
起算日期 |
数罪并罚 |
判决前羁押相抵 |
附加刑 |
缓刑考验期 |
享有的权利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判决执行之日 |
3年以下 |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
可以 |
— |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判决执行之日 |
1年以下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可以 |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有期徒刑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判决执行之日 |
20年以下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可以 |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无期徒刑 |
— |
判决执行之日 |
— |
—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
死刑 |
— |
1. 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 |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下列情况是不必立即执行的: a. 自首、立功或有其他从轻情节。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或其他容易改造情节。 d. 有令人怜悯的情节。 e. 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2. 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 2.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4.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