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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必须附加: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刑期

①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

②死缓、无期徒刑减刑的减为3-10年

③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的为1-5年

④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

假释的从假释开始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实施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刑期的计算:刑法58条第一款,刑法55条第二款

例1:某甲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13年。如果执行6年后假释,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9年。

例2:某甲被判处管制2年。那么某甲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执行。

(三)没收财产

1、对象: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不是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罪犯个人及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同时处以没收财产和罚金

全部没收财产,采取吸收的原则;没收部分财产,可以相加

(四)驱逐出境

对象:外国人

三、财产刑的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适用的司法解释。

1.罚金数额: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不少于500元;

(2)对犯罪分子处数个罚金刑的,应当将数额相加,执行总和。如犯盗窃罪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并处罚金5000元,总计罚金8000元。

(3)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如果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罚金刑不执行,被没收财产刑吸收。

(4)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形: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危害社会(解释: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5)可以酌情或免除罚金的事由:法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解释-刑法第53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6)即判处罚金,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优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没收财产刑和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的区别:前者是刑罚处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能作为赎罪的对象,必须依法追缴,属于行政程序性没收。

(8)没收财产刑对合法债务的清偿: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欠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以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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