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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章刑罚的裁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假释的从假释期满起算;缓刑期满,前罪没有被执行,不能作为累犯。

因为前罪考验期满的,意味着原判刑罚未执行,即使以后再犯罪不属于屡教不改,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构成累犯要求前罪实际执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3、特殊累犯

(1)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前后两罪之间没有犯罪类型,时间间隔和刑度条件

3、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例:某甲90年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假释之日后第8年有犯抢劫罪。那么某甲应构成累犯。

(三)自首

1、一般自首(98年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1)自动投案:(亲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的组织,以电报、信的方式投案;被亲友绑送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罪刑:(供述基本的罪行,基本的事实,允许有小的反复,一审判决之前);自动投案以前逃掉的不算自动投案。有多罪,基本是供那个罪,就认哪个罪的自首。

a.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b.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

c.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d.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算自首;

例外:凶杀案,调查取证后确定几个犯罪嫌疑人,传讯一个,即交待,认为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属于形迹可疑,被认为是坦白。

2、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1)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刑。若是同种则是坦白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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