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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章刑罚的裁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三、量刑制度

(一)减轻处罚:法外减轻处罚:由最高院核准

(二)数罪并罚

1、三个规则

(1)吸收原则

1)主刑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限制加重原则:最重刑(死刑,吸收) < 数罪并罚 < 相加总刑,即限制加重(相对于相加而言,有所限制,相对于吸收而言,有所加重)

(3)相加的原则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A罪10年罚金5万,B罪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 附加刑罚金5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要在12-20年之间再判,最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又犯新罪,需判12年,最后要执行12-16年之间的刑期。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同一个人犯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罪,不会出现。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旧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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