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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章刑罚的裁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又犯新罪C,需判12年,A罪和B罪并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再和C罪并,至少要在12-20年之间的刑期。

(3)前罪是数罪,又发现数罪或者又犯新的数罪,后罪和前面的执行刑并。

差别在于如果判决时是数罪并罚的情况,先并后减时采用判决里要求的执行刑,而不是判决时认定的数个罪的总和;若在先判决是一罪,则无差别。

若判决中出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甲无期徒刑,后假释,又犯罪,判刑8年,问现当定何罪?直接由无期徒刑吸收。

上诉或抗诉期间发现漏罪的,发回重审。

(三)缓刑

1、缓刑的概念(注意:战时缓刑,刑法449条,与普通缓刑不同)

2、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掌握到不再犯罪,如有吸毒恶习的人犯盗窃,则不能适用缓刑)

(3)禁止性条件:不能是累犯

3、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缓刑的考察:刑法75条

4、缓刑撤销的事由

a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若新罪在考验期内犯,但在考验期后发现的,还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漏罪情况不适用,漏罪必须在考验期内发现,期满则不发生撤销缓刑,但若未过诉讼时效,依然要追究,但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

b发现漏罪的;

c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未到犯罪程度;

d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刑法75条)

6、技术性问题

判处缓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若撤销缓刑投入执行则可以折抵;

撤销缓刑,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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