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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章刑罚的裁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量刑情节

(一)分类

1、法定、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①应当型、可以型;②总则型、分则型

应当

可以

免除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 犯罪较轻切自首的

2. 非法种植毒品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防卫过当

2. 避险过当

3. 胁从犯

4.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 预备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 未遂犯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4. 自首的

5. 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情节

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2、从宽、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二)累犯

1、一般累犯

条件:

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②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以主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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