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量刑情节
(一)分类
1、法定、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①应当型、可以型;②总则型、分则型
应当 |
可以 | |
免除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1. 犯罪较轻切自首的 2. 非法种植毒品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 防卫过当 2. 避险过当 3. 胁从犯 4.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
减轻处罚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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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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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从犯 |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 预备犯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 未遂犯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4. 自首的 5. 有立功表现的 |
从重处罚情节 |
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
2、从宽、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二)累犯
1、一般累犯
条件:
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②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以主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