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要注意:时间段的起点
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死缓:从缓刑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2年,先行羁押和考验期的不折抵。
3、缓刑的减刑:缓刑的减刑原则上不减刑,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
步骤:先减原判的刑期,然后再缩短适当的考验期。不能直接就减考验期。
4、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执行期间因为立功表现减少刑期,即刑罚执行的制度),和犯罪以后判决宣告以前从宽处理的立功(量刑的情节)不是一回事。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为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假释。
2、执行刑期的条件:有期徒刑的,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的,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的,必须执行14(有的说法是12年)年以上。
注意:减刑的最低执行期没有变通情形,但假释存在:根据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中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提前假释;死刑核准;法外减轻(酌定减轻:行为人没有任何减轻处罚的理由,但法院认为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还重的,可以减轻刑罚),最高检核准的情形:过期公诉),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注意:
(1)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假释后其刑期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2)累犯、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指的是根据97年刑法被判处的犯罪。
(3)行为人犯数罪,只要其中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均不得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1、原判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原判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84条的四项规定 注意:同管制犯、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相比较,区别在于:管制犯多了一个义务,即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