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笔记:第十一章刑罚的执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管制    第三十九条

缓刑    第七十五条

假释    第八十四条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c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假释撤销的事由:

a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b发现漏罪的;

c有违法行为,但未到犯罪程度;

d有违规行为。违法、违规无情节严重的限制。

例:甲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执行十几年后适用假释,假释开始时间为:92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朋友祝贺其即将获得新生。而后,甲酒后驾车,撞死一人。甲的行为如何处理?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无期徒刑。

适用范围

执行条件

限度

附加刑

执行程序

刑期起算

缓刑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

判决之日起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 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