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 第三十九条 |
缓刑 第七十五条 |
假释 第八十四条 |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c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
3、假释撤销的事由:
a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b发现漏罪的;
c有违法行为,但未到犯罪程度;
d有违规行为。违法、违规无情节严重的限制。
例:甲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执行十几年后适用假释,假释开始时间为:92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朋友祝贺其即将获得新生。而后,甲酒后驾车,撞死一人。甲的行为如何处理?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无期徒刑。
适用范围 |
执行条件 |
限度 |
附加刑 |
执行程序 |
刑期起算 | |
缓刑 |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法院判决 |
判决之日起 |
减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
附加刑也可减刑。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
假释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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