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特殊主体犯罪且限于刑事诉讼中。
3.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一般主体
三种方法:(1)暴力;(2)威胁;(3)贿买;
客观表现为:(1)阻止证人作证;(2)指使他人作伪证(不能按伪证的教唆犯处理)。
第307条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主体:排除了当事人本人。
4.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要同妨害作证罪区别,主要在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和伤害的区别,不一定要轻伤才构成犯罪;要求目的必须是打击报复证人
5.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的秩序,(也包括树下田间的审理活动过程中)。如冲击法院办公场所不能构成本罪,而是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
6.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注意具体表现形式:(1)提供隐藏处;(2)提供财物;(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4)作假证明包庇;
注意和知情不举的区别。明知是犯罪人而有一般交往,无窝藏、包庇意图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伪证罪区别于主体之上;
注意共犯和本罪之区别,看是否有事前的通谋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这是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这是包庇罪;“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这是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包括出租行业),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
7.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种方式:(1)窝藏;(2)转移;(3)收购;(4)销售(包括代为销售)。如有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