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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4、持有假币
持有型犯罪:只有在搞不清违禁品的来龙去脉的,定持有型犯罪
★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有偿地转让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低于假货币的票面数额来出售,既可以表现为假币与真币之间的交易,也可以表现为假币与实物之间的交换。
★购买假币罪是指将他人持有的伪造的货币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假货币,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以低于票面数额的价格买进,可以是有较少的真货币购买换取较多的假货币,也可以是以较少的商品换取较多的假货币。同时,法律将出售与购买假买假币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同样,没有购买行为也就无所谓出售行为,可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对向犯。即二个或者二个以上之行为人,彼此相互对立之意思经合谋而成立之犯罪,因行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本人行为负责,彼此间无所谓犯意联络,故并不以共同犯罪论。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即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通用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的范围与方法,在所不问,既可以是在正常的社会活动,如合法的买卖交易中使用,也可以是在非法活动中使用如用作赌资等。
★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对其实际支配和控制,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即非法拥有亦即实际占有假币的状态。同其他持有型的犯罪一样,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实施或者是因为购买假币或者使用假币等犯罪行为而自然地持有假币的,则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只需以查明的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即可。只有无法查实认定持有人持有假币是为了走私、出售、使用、或者直接来源于制造、变造、走私、购买假币行为的,才能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才有本罪成立与存在的余地。
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票面面额四千元以上。
5、变造货币罪的对象是真实的货币
(二)高利转贷罪
目的:牟利的目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观:故意,不能是非法占用的目的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牵连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用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考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象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伪造公司、企业债券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债券;+股票=伪造公司债券、股票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其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及银行结算凭证等。但不包括: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在内。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内幕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知情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不包括通过公开的信息分析和预测的内容。
2、主体:知情人员
(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区别:是否向关系人发放
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七)逃汇罪
主体:只限于单位,但不仅仅是国有单位
(八)骗购外汇罪
以伪造、变造文件、单据的手段骗购外汇的,是牵连犯,按重罪处罚
(九)洗钱罪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洗钱的5种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对象:4种脏钱:(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
3、主体包括单位。
(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操纵的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一)关于发生在金融机构的侵占、挪用受贿行为的特别规定
保险公司人员编造未曾发生事故虚假理赔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国有公司以贪污罪论处;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以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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